小家电定点维修协议,维修协议没有合同金额的怎么交印花税

维修要闻     2020-12-24    浏览:20

维修协议没有合同金额的怎么交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一、定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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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长江大酒店空调维保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证甲方空调机安全、正常、高效的运行,甲方委托乙方对空调设备进行专业检查维护、双季转换、清洗和日常维修服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工作内容

  1.工程项目:
  2.工程地址:
  3.设备描述: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量 制冷剂
  挂式空调 套 R22
  2p 3p柜式 套 R22
  5p柜式空调 套 R22
  4:维保内容
  (1) 维修费由乙方包干,材料不包,
  (2) 材料费按照材料附件执行,特殊情况可与甲方协商材料价格。
  5:首次清洗维保内容:
  (1) 制冷系统的维护
  (2)对制冷系统检查维修及氟压测试。
  (3)在开机前对制冷系统管路的各个接口处进行检漏。加制冷剂到正常压力。
  (4)整机系统调试。
  (5)户内空调过滤网清洗。
  (6) 外机清洗、空调过滤网清洗
  (7)除制冷剂外其他材料不包

  第二条:协议期限及协议金额

  1.合同期限: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
  2.合同总金额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合同期间,所有洽商及本合同以外的维保工程费用(如合同外维修、更换配件等)另行结算。

  第三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配合乙方做好维保的相关工作,必要时提供系统图纸资料及设备的相关资料;以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内容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具材料存放地点。
  3)在空调运行之前,甲方应保证空调机的电气齐全。
  4)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好相关的入场手续。
  5)对于危险性操作,甲方不得强行命令乙方施工。
  6)为使维保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协调好与客户的关系,及时通知客户维修所需的时间等。
  2.乙方责任:
  1)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派空调专业技术人员对空调机组进行全面的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理。
  2)在甲方电气系统等条件具备时,乙方应确保甲方的空调在制冷制热季节正常使用。
  3)乙方在维保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4)乙方有义务指导甲方的操作人员正常操作及必要的现场培训工作。
  5)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电话后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解决问题并保证空调正常使用。如因个别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与甲方协商后再做下一步的维修计划。
  6:乙方服务时间段不低于每周一至周日9:00—17:00。
  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因维修设备可能导致的设计及装修问题。
  7)对维修需其它专业配合的工程(如吊顶拆除及恢复、照明、插座等),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解决,待甲方解决后,应尽快进行空调的维修。
  8)负责提供业务所需日常设备、工具、材料及技术,按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并严守有关安全作业规程。
  9)空调处于制热期,乙方应进行回访工作,并对甲方进行指导性建议。
  10:未经甲方设备处许可,不得更换空调器控制主板、压缩机、热交换器等主要部件。经甲方许可后更换下的原机配件,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处理。

  11:乙方维修完成后,署明报修人、报修空调地点、修复时间、并请报修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维保合同总价款的80%,即
  人民币 元。大写: 整。
  3.维保合同期满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维保余款(合同总价
  款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 整。
  4.维保工作增项按双方协议,于完成维修当日清算。
  5.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据。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如果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则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另行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与解决方式

  1.本合同之效力,解析及执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执行。
  2.甲乙双方对合同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3.不可抗力:乙方不负责任何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所引起或造成之延误完工,但是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证明。
  4、因自然灾害、战争、特别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乙方维修人员不能按承诺时限到达现场,乙方不负责任。

  5、因雷击、火灾、供电事故、人为破坏造成空调损坏,甲方另行按实支付维修费。

  6. 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第七条: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 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附件

  本合同附件:空调维保材料表。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约人 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们公司和长江大酒店的合同,你看可以借鉴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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