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定点合作协议,家具代销合同范本

维修要闻     2020-12-24    浏览:32

家具代销合同范本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洪景丽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973
传真: 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5年7月 日 2005年7月 日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1969年9月,“青岛无线电二厂”成立,这是海信集团的前身。
1979年2月,更名为青岛电视机厂,并被国家确定为电视机定点生产厂,正式开始生产电视。
1984年,成功引进世界一流彩电产品与制造技术,并成为此后中国唯一一家获得历届国家优质产品荣誉的彩电企业。
1995年,海信技术中心被国家五部委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1996年,海信空调公司成立并推出中国第一台变频空调,成立南非海信、走出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1997年,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
1998年,海信网络科技公司的前身海信软件公司成立。
2001年,成立通信公司并推出中国第一款CDMA彩屏手机。
2002年,海信宽带多媒体公司的前身—海信光电科技公司成立;海信冰箱公司成立;海信日立合作生产商用空调。
2006年,购并广东科龙电器,家电产业板块得以加强。
2007年,国产第一条液晶模组生产线批量投产;设立国家首批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9年12月,海信牵头起草背光组件系列国际标准中的LED背光分规范标准,开创了该系列标准由中国企业负责制定的先河。
2012年,相继建设投产江门产业园、平度产业园、深圳海信南方管理总部、青岛研发基地,进一步构建国内外制造格局。
2013年,海信南非家电工业园正式投产。该园区占地10万平方米,拥有40万台电视、40万台冰箱的年产能。可覆盖包括南非在内、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安哥拉、加纳、刚过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4年9月,海信宣布推出完全自主研发和制造的100吋激光影院系统,向全球的产业链布局,在更广泛的激光显示领域规划、研发新形态的产品。
2014年10月,占地277976平方米,总投资近15亿元的海信新研发中心项目投入使用。这块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蓝色硅谷”核心地带的技术孵化园,规划建筑总面积达44.3万平方米,可容纳2万多人办公,是海信为技术和研发人员建设的“孵化池”。
2015年1月,由海信自主研发的LED背光液晶电视画质提升技术——ULED,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CES)斩获“年度显示技术金奖”殊荣,代表着中国企业正式走向显示技术的争霸。同月,海信ULED技术高端显示屏凭借在显示技术上的底气进驻北京“协和医院”,大踏步进入医疗显示领域。
2015年3月,海信集团再度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媒体实验室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人工智能、人机交互、可穿戴设备等方面深度合作,通过互派资深学者和工程师,实现前沿技术向现实应用的快速转化。
2015年5月,世界最大的在线影视服务商Netflix,授予海信推荐电视资质并成为其官网首推品牌。
2015年10月13日,海信集团女总裁于淑珉正式卸任退休,由刘洪新接任于淑珉的职务出任海信集团总裁,海信集团经营层完成新老交替,决策层则继续由58岁的海信集团董事长周厚健掌舵。


烟台商贸高级技工学校的商务文秘怎么样?都需要什么条件吗?
烟台市商贸高级技工学校,是经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直属于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所全日制新型职业技术学校,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烟大路2号,占地110亩,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达1.4亿余元。现有在校生3000余人, 专职教师136人,拥有配套建设的专业实验实训室35个。

成功的办学实践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学校先后被评为烟台市明星学校、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并被市政府确定为市直重点要办好的两所技工学校之一、“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定点培训基地、技能扶贫培训学校及烟台市退伍军人培训站。同时挂牌海尔售后服务培训中心,成为海尔集团在山东暨青岛、济南之后设置的第三个培训基地,专门开展海尔家电售后维修等长、短期培训项目。

全日制在校班:现开设机电工程、电子信息技术、汽车技术、商贸旅游、应用设计等涉及二、三产业五大类别的20余个中、高级技工专业。其中电子信息专业、烹饪专业被确定为省技工学校重点及名牌专业。

短期认证培训: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市场经理、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职业指导师、茶艺师、营养配餐员、推销员、营业员。

短期技能培训:日语、精密焊接工、焊工、电工、钳工、管工、车工、铣工、刨工、磨工、电机电器维修工、汽车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热电动器具维修工。

金蓝领技师培训: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制冷设备维修师、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维修师、计算机整机检验师。

学校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浪潮LG集团、烟台首钢东星(集团)公司、烟台正海实业有限公司、烟台中心大酒店、烟台渤海轮渡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开展订单式教育。为给学生更多的选择空间,我校还与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等多所学校签订教育培训合作协议,为学生提供留学(攻读专、本科)、研修(外派实习、劳务)、工作的机会。

近期,学校计划融资8000余万元建设烟台市高技能人才实训中心,届时该中心将成为我市首家高起点配置、规模化运作的社会培训公共平台。
泸州化工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简介
  泸州化工工程职业技术学校是由泸州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前身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技工学校(简称七化建技校),原七化建技校创办于1979年,2007年更名为泸州化工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地处纳溪区河东新城七化建家属区内,学校周围没有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环境幽静安全,交通便利,是求学的好地方。学校占地面积21亩,其中包括学校自筹资金(近300万)购置的原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筑公司技工校完整的校舍(建筑面积:3074.18平方米,土地面积3901.91平方米)。同时租用了原纳溪区先家小学完整校舍,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筑公司培训中心实习基地约16亩。通过多年来不断建设,现有配套的教学楼2幢、实作室7间、图书室1间、多媒体教室1间,食堂2个、浴室2个、学生宿舍楼2幢等,建筑面积达5600平方米。拥有15个班,1000余名学生,40多名教职工,年招生能力500多人。
  我校自筹资金购买长城牌电脑100台;钳工实作台42个;电子电工实作设备50套以上;化工机械、化工教学模具、挂钩、图版、家具电器维修设备若干。
  此外我校与泸州市巨力液压件有限公司和泸州金菱汽车配件厂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书,学生在学习专业理论的同时,分期分批到这两家企业进行实际操作训练,这两家企业固定资产上亿元,普通车床、铣床、镗床、钻床、数控车床等各种机械设备上百台,为我校机械专业学生实际操作训练提供了优良条件。
  学校有户外标准篮球场3个,羽毛球场4个,有宽敞明亮的学生食堂,有整套现代化的生活设备设施,为学生户外活动和生活提供了保障。
  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0人,"双师型"教师12人。学校汇集了原泸州市各技校专业教师的精华,他们在职教行业工作多年,培养出了众多优秀技术人才,教风严谨,经验丰富,是我校的一道亮丽风景。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学校走出了一条以先进机械制造业与电子电器维修与应用专业为主的办学之路,已形成了以机械、电子为骨干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学前教育为辅的专业体系。
  学校不断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对毕业生就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学校先后与泸州市巨力液压件厂和金菱汽车配件厂签订了实习合同,把他们作为我校学生定点实习的基地,同时我校还与七化建公司及TCL、长城电脑、上海广达集团、华硕电脑等知名企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极大的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成功率;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均达100%,稳定率达90%以上。做到了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为纳溪经济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相关搜索

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