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技术人员管理,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维修要闻     2020-12-24    浏览:14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
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
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
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
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
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
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
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
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
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
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
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
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
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
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
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
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
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
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
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
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
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
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
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
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
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
码标价。
第九条 商业企业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职责:
(一)在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下,从事具体
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
(二)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家用电器商品
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开拓维修项目,积极创收,增加社会效益;
(五)定期派维修技术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更新知识,适应商品更
新换代的维修发展要求。
第十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
(二)取得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部中心”认可的
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二)积极参加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维修
技术与技能,适应家用电器商品更新换代的技术发展要求;
(三)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三包”和社会维修
第十二条 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
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进口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
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具有商检部门的合格证明;其中收录
机、录像机包修半年,其他均为一年。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
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
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
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论国产或进口,不实行“三包”,
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的;
(三)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四)包修单上填写的机型机号和送修的不符或涂改的;
(五)海关罚没走私处理的;
(六)无随机包修费的;
(七)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
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
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
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
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
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
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
免收修理费。
第五章 维修零部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维修家用电器所需零部件,凡国内能生产、代用并能保
证供应的,一律用国产件;各级维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进口的,“省中
心”要及时编制要货计划,报送“部中心”统一组织进口。进口所需外汇,
原则上由地方自筹。
第二十四条 进口和在国内组织到的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仪器、工
具等,要通过商业系统的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供应全国各地。
第二十五条 进口的各种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须加强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中心”设立直属培训中心,负责较高水平的培训工
作。“省中心”负责基础知识的培训和上岗操作的训练。两级培训,都要统
一考试;合格者,发给“部中心”统一制定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可向受培训学员收取适当的学习材料工本费
和学杂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条 对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
称的考评工作,原则上由“省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如
考评机构不健全,可委托商业部全国电器商品维修检验技术职称考评委员
会代为考评。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凡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部
中心”与“省中心”应当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
给予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家电维修做大些,招技术人员,学徒,签售后,找工程活,找管理软件.....请问怎样做呢?越详细越好。
那就只能和大的家电商场合作,打广告。
其实只要真心为用户考虑,就会慢慢好的。
比如:免费为用户检测,低价为用户维修,定期去客户家拜访。
其实用户家一些常用电器还是经常有问题的,比如:煤气灶,电视机,电脑,洗衣机,排烟罩等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机、电子油印机等。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第九条 商业企业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职责:(一)在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下,从事具体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二)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家用电器商品的维修服务;(三)协助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四)开拓维修项目,积极创收,增加社会效益;
(五)定期派维修技术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更新知识,适应商品更新换代的维修发展要求。第十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二)取得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部中心”认可的专业证书。第十一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的职责:(一)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二)积极参加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维修技术与技能,适应家用电器商品更新换代的技术发展要求;(三)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第四章 “三包”和社会维修第十二条 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进口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具有商检部门的合格证明;其中收录机、录像机包修半年,其他均为一年。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第十六条 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论国产或进口,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的;
(三)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四)包修单上填写的机型机号和送修的不符或涂改的;
(五)海关罚没走私处理的;
(六)无随机包修费的;
(七)降价销售的处理品。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修理业务。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免收修理费。第五章 维修零部件的供应第二十二条 维修家用电器所需零部件,凡国内能生产、代用并能保证供应的,一律用国产件;各级维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保证供应。第二十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进口的,“省中心”要及时编制要货计划,报送“部中心”统一组织进口。进口所需外汇,原则上由地方自筹。第二十四条 进口和在国内组织到的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等,要通过商业系统的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供应全国各地。第二十五条 进口的各种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六条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须加强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七条 “部中心”设立直属培训中心,负责较高水平的培训工作。“省中心”负责基础知识的培训和上岗操作的训练。两级培训,都要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部中心”统一制定的结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可向受培训学员收取适当的学习材料工本费和学杂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部中心”核准。第二十九条 对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考评工作,原则上由“省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如考评机构不健全,可委托商业部全国电器商品维修检验技术职称考评委员会代为考评。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条 凡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部中心”与“省中心”应当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给予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何加入上海家电维修服务协会
上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等级标准”,沪价公“2002”12号文“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三条 在上海地区申请从事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核准第四条 在上海地区开展从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核准,确定等级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维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营业范围;
(二)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应是相应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申请、核准程序如下:
(一)维修企业提出向归口行业协会申请,填写“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维修企业将填写“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协会,统一由“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维修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职称证件等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四)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制度的复印件;
(五)其他需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企业上报的各项资料应如实填报,不准弄虚作假,发现虚报情况者,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变更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者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合并、转让等,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归口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三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评审资质方式和要求:
(一)资质的经营管理水平,采取打分评定资质等级,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如下:
1、岗位职责
2、质量考核
3、价格管理
4、安全责任
5、物料管理
6、设备管理
7、维修服务
8、财务管理
9、维修人员管理
10、投诉管理
(二)维修企业资质的经营管理水平分等级规定如下:
1、特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95分
2、一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90分
3、二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80分
4、三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70分
(三)资质的维修人员素质分等级规定如下:
1、特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技师(或工程师)人员不少于20%,高级工(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50%,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90%。
2、一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技师(或工程师)人员不少于10%,高级工(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30%,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70%。
3、二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60%。
4、三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都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维修企业资质的维修设备和服务设施至少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规定。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应具备电脑、打印机和传真机等设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维修企业经营业务的主要凭证,应妥善保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归口行业协会书面报告,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协会对维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二年一次。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验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价格、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年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第十四条 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二年内未发现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年检为合格。资质条件中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员的等级比例、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的,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维修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维修企业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维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公室(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表1
电器类商品维修企业设备情况表设 施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修理部总面积(平方米) 150 120 80 40
工作作业面积(平方米) 70-180 60 40 20
无氟维修设备 √
气焊设备 不少于三支焊枪 二支焊枪 一支焊枪
乙块瓶 √ √ √ √
氧氧瓶 √ √ √ √
氟里昂瓶 √ √ √ √
检漏设备 √ √ √ √
真空泵 √ √ √ √
真空压力表及连阀 √ √ √ √
冰箱性能测试台 √ √
专用工具(套) √ √ √ √
组合工具(套) √ √
手电钻 √ √ √
台式钻床 √ √
落地砂轮机 √ √
维修工作台 √ √
干燥箱 √ √
定量加液仪 √ √
通风设备 √ √ √
工业电源(380V) √ √
电吹风 √ √ √ √
数字温度计 √ √
稳压电源 √ √
调压器 √ √
万用表 √ √ √ √
电流电压表 √ √ √
钳流表 √ √ √
兆欧表 √ √ √ √
接地电阻仪 √ √
消防安全设备 √ √ √ √
电话 √ √ √ √
专用运输工具 √ √ √
上门修理便携工具设备 √ √ √ √ 须有安全防护用品及措施
上门修理交通工具 √ √ √ √

表2
电子类商品维修企业设备情况表设 施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修理部总面积(平方米) 120 100 40 20
修理作业面积(平方米)60-70 60-70 50 20 大于10
维修专用工具(套) √ √ √ √
维修专用仪表(套) √ √ √ √
高压测试仪 √
双踪示波器 √ √
万用表 √ √ √ √
维修工作台 √ √ √ √
室内空调 √ √
消防安全设备 √ √ √ √
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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