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基础考题,想自学家电维修,需要什么基础知识?请师傅们给列个表.要买哪些书?

维修要闻     2020-12-24    浏览:23

想自学家电维修,需要什么基础知识?请师傅们给列个表.要买哪些书?
本人学维修是跟师学的,理论懂的不是很多,你提供的书对我来说,没什么作用。你只是为了学技术挣钱,可以不用看上面的书。你学后要去参加技师证考试就要用到你说的书了。

你想要学实际维修,介意你去买,(XXX电视维修精要与实例)的书。还有就是家电维修杂志也行,这本书也写的是维修实例。

本人是做家电维修的QQ:366082932
电器维修高级技师可以考注册电气工程师吗?哪位大虾能给个答案。?谢谢
  那个要看你的自身条件到底是神马水平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详情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750254.html?wtp=tt
关于家电维修的论文
随着家电在人们生活中普及程度的提高,家电维修成了较为热门的职业,各地的中职学校都开设了家电维修专业。家电维修是一门高技术的服务行业,作为一项实用技术,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操作要求。然而目前中职学校学生的生源几乎都是初中毕业的学生,素质普遍下降,这就给教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何才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效提高学生的维修知识和技术水平,一直都是授课教师和学生所关心和追求的。结合多年从事家电维修及理论教学工作的一些体会,总结出以下几点应予以注意的问题,希望能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1重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
  
  (1)不管家用电器的功能如何,内部的电路如何复杂,都离不开基本电路和基本元器件的组成,作为一名初学者对基本的电路形式、组成、工作状态和原理等要有所了解。《电工基础》和《电子技术基础》是目前机电和电子类专业两门必修的基础学科,初学者在学习这两门基础课时,应注重掌握《电工基础》电流与电压的概念,电阻、电容和电感的特性,欧姆定律的灵活运用以及电路的连接关系,对于交流电及复杂电路的计算只需作些了解。在《电子技术基础》这门课中,须掌握的是晶体管的特性、参数和基本电路的组成,对于负反馈放大器和功率放大器则需要作些基本了解,其他内容可作为选学内容。经过这样的压缩后,不仅减少了学习的内容、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初学者的自信心,对刚接触家电维修的初中学生来说是十分有利的。等到学生的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其他内容补上。
  (2)学习专业基础课程时,要对《电子元器件》这门课予以重视,因为对于家用电器的维修,根据前期的故障判断,运用合理的维修方法缩小了故障范围,剩下的工作基本上就是从故障范围中通过元器件的检测确定故障元件了。如果对于基本元器件的用途、参数和质量检测判断不熟悉,在检测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漏网之鱼”,最终影响到检修的进程和效果。所以关于元器件的一些教材、资料应该是初学者的“常备资料”,通过实际的维修实践不但可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促进实际修测水平的提高。
  
  2重视基本功的培养
  
  (1)家用电器的维修,除了要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外,还要掌握和重视一些基本的维修方法,相关教材介绍的维修方法很多,但作为初学者来讲,要将这些基本的维修方法都理解并
  在实际的检修中灵活运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在初期应将直观检查法、电压检测法、电阻检测法、代换法等几个相对容易和常用的方法作为重点,在实际的检修过程中不断地运用演练。
  (2)在检修过程中,要将元器件拆下和装上,都离不开焊接。而焊接技术不过硬,导致烧坏元件、烫坏电路板、焊点不合格、短路等不良现象大多出现在初学者身上。重视焊接技术,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焊接步骤(一刮二镀三测四焊),采用合适的焊接工具和焊料,并在实际的检修中加以重视和训练。
  (3)在实际的检修中,还要注意养成正确的操作检修习惯,例如单手加电操作,测试仪表表笔在测量时尽量与电路保持垂直,避免打滑导致短路等。3善于通过不同的途径学习总结
  
  由于家用电器的功能日趋繁多,新技术、新型元器件的应用越来越广,作为一名维修技术人员,如果不能及时跟上发展的趋势,就很容易形成技术落伍。因此要注重培养分析问题的能力,任何家用电器的电路组成虽然不同,但都有着相近的工作过程和规律,培养学习的主动性,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会举一反三。在不断学习借鉴积累别人维修经验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分析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在学习维修的过程中学会善于总结和交流。对于有一定难度的故障机,修复后要总结维修的得失,并记录其故障现象、特点及处理方法,分析走弯路的原因。在实践中吸取别人的经验也是提高自身水平的必要方法。除了多与其他维修人员交流外,还应及时购专业书籍、订阅专业报刊、收集维修资料。
  
  4注意选用和改进相关的维修工具和仪表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维修家电的工具和仪表,更加应该注意用好和保管好,并能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在购置万用表和电烙铁这两种最常用的仪表工具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选择品牌的产品,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减少实际检修过程中的故障,提高工作效率。购置后,还应该对它们进行一些必要的改进,如万用表的测试表笔,可以将笔头仔细磨尖细,方便测量一些较小的测试点,并可以有效避免因表笔打滑而导致短路,引发一些人为的故障。电烙铁有良好的接地线,避免焊接一些对静电敏感的元件时导致损坏故障。对于维修仪表工具,应经常性地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的可靠性和精度,减少故障的发生。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
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
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
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
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
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
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
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
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
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
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
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
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
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
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
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
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
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
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
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
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
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
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
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
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
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
码标价。
第九条 商业企业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职责:
(一)在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下,从事具体
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
(二)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家用电器商品
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开拓维修项目,积极创收,增加社会效益;
(五)定期派维修技术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更新知识,适应商品更
新换代的维修发展要求。
第十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
(二)取得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部中心”认可的
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二)积极参加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维修
技术与技能,适应家用电器商品更新换代的技术发展要求;
(三)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三包”和社会维修
第十二条 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
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进口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
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具有商检部门的合格证明;其中收录
机、录像机包修半年,其他均为一年。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
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
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
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论国产或进口,不实行“三包”,
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的;
(三)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四)包修单上填写的机型机号和送修的不符或涂改的;
(五)海关罚没走私处理的;
(六)无随机包修费的;
(七)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
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
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
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
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
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
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
免收修理费。
第五章 维修零部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维修家用电器所需零部件,凡国内能生产、代用并能保
证供应的,一律用国产件;各级维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进口的,“省中
心”要及时编制要货计划,报送“部中心”统一组织进口。进口所需外汇,
原则上由地方自筹。
第二十四条 进口和在国内组织到的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仪器、工
具等,要通过商业系统的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供应全国各地。
第二十五条 进口的各种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须加强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中心”设立直属培训中心,负责较高水平的培训工
作。“省中心”负责基础知识的培训和上岗操作的训练。两级培训,都要统
一考试;合格者,发给“部中心”统一制定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可向受培训学员收取适当的学习材料工本费
和学杂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条 对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
称的考评工作,原则上由“省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如
考评机构不健全,可委托商业部全国电器商品维修检验技术职称考评委员
会代为考评。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凡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部
中心”与“省中心”应当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
给予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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