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空调维修考核标准,广东交通汽车维修行业的法规,标准规章|

维修要闻     2020-12-24    浏览:19

广东交通汽车维修行业的法规,标准规章|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外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小修、保养和专项修理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以下统称维修者)。

  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汽车、摩托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篷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汽车空调器修理等单项业务。

  第三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厅、局管理。

  第四条 企业或个人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申请表;

  (二)国营、集体企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联营企业报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体维修者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批准;

  (三)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市(地)、县交通局申请办理技术条件审查;

  (四)持批准证件、技术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持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市(地)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业务:

  (一)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设有消防设施;

  (二)技术人员不少于:机械工程师或技师一人,技术员一人,专职检验员一人(有正式驾驶执照,符合检工四级要求),五级汽车修理工二人,四级电工一人,五级钣金工一人,四级铁工一人,四级钳工一人,三级焊工一人;

  (三)流动资金二万元以上;

  (四)配备的设备:镗、磨汽缸设备,车床,钻床,蓄电池充电机,制动鼓镗削机,发动机冷磨设备,传动轴动平衡试验机,后轴套管拆装设备,工字梁专用测量校正设备,磁力探伤设备,钳工用平台,偏心轴磨床,检测议器。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县以上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小修或保养业务:

  (一)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设有消防设备;

  (二)技术人员不少于:四级汽车修理工一人;焊工、钳工、电工、钣金工各一人;

  (三)流动资金五千元以上;

  (四)配备的设备:镗、磨汽缸设备、车床、钻床、蓄电沲充电机,制动鼓镗削机,磁力探伤设备,钳工用平台,磨汽门设备,以及相应的检测议器。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县以上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专项修理业务:

  (一)与修理项目适应的场地;

  (二)三级汽车修理工一人以上;

  (三)流动资金二千元以上;

  (四)配备与修理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检测议器。

  第八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利用街道、公路和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和进行维修作业。

  第九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由交通局负责进行技术级别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第十条 维修者变更经营范围,应经县以上交通局审查同意,再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营业地点的,应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报交通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维修者需转业、歇业或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获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发表公告。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质量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标准计量局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

  汽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GB7285-87、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执行。

  汽车经维修出厂后的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

  摩托车维修的质量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大修、小修、改装、保养维修的车辆出厂时,维修者应向用户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全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格式由广东省交通厅统一制定)。技术档案必须如实记载车辆维修的情况。

  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件事故、交通事故的,维修者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维修车辆的试车路线和试车方法,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和将已报废的车辆修复使用。

  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签署修理范围意见后,维修者方可承接维修。

  改装在用车辆,须按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经市(地)公安局(处)交通警察支队或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准。

  第十六条 维修者与用户因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仲载;交通局可接受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七条 维修者须按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制订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摩托车维修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者应使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八条第二项、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者,由交通局和物价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由交通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规定者,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颁布前已开业的维修者,应在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技术审查和工商登记手续,方得继续营业。逾期不办者,由各级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求一份汽车修理厂的质量信誉考核总结
为避免火烧车事故的发生,消除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北厂在去年车辆油电线路方面进行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一、二级维护中各工种的到位率,特别要求电工到位率100。此外还配合总公司,除对新购车辆进行安装行车记录仪外,还对去年安装的行车记录仪进行跟踪维护,保证行车记录仪的正常使用。在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第八届

“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之际,北厂在切实做好文明生产的同时,紧紧围绕“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主题,认真贯彻落上级文件,从组织——宣传——自查、互查——落实整改,我们始终严格把关,全面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并被市总直属工委推荐为市“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

5、保护环境,严格控制

在环境管理体系上,随着国家政府和上级机关不断的深入号召,我厂从过去的被动执行逐渐转变成了今天的主动参与,严格控制。厂领导深深意识到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一位职工的历史责任,我们责无旁贷。今年我们继续围绕环境因素的三种状况、三种时态和七种类型,按照《闽运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要求,依据我厂所处的环境现状、所在地域环境、社会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自身的环境价值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依据重要环境因素的6项评价,确定我们提出的环境目标及指标管理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车间的职责和要达到的目标、指标。固体废弃物分类无公害化处理、汽车尾气排放达标、节约用电用水以及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等,并要求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必须把环境的治理贯穿和落实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各项活动中,进一步提高全员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生产经营人员的活动符合组织确定的环境目标。

二、以提高全员素质为目的,紧扣教育培训环节不松手

修理行业虽说是服务性行业,但其中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一线工人文化低、知识旧、工种单一是目前北厂的现状,这大大制约了北厂技术发展,从而也影响了效益。为改变这一现状,北厂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点带面、以强扶弱”的办法,邀请厂家技术专家、上级公司技术人员进厂授课;组织技术尖子与工人交流,开办讲座;组织工人参加各项技能培训;选派技术骨干赴厂家学习等。从1月份开始,北厂先后组织安排了宇通新车型、金旅新车型、玉柴发动机现场故障处理、宇通材料配件、西沃汽车电路等多场技术培训,先后有35人参加了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人的技术水平,同时北厂也出现了“以经验为资源、以技术为载体、以点带面、以学致用”的全员学习的新景象。今年我厂还被省劳动部门评为“用工信的过单位”。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各项工作进展

今年来,公司党建工作在总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总公司党委年初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思路,以支部建设为龙头,以“立足岗位争先,着眼服务创优”活动为主轴,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党的组织,深化荣辱观教育,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丰华秋实,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为加强企业党组织工作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保证合组织保证。

四、切实履行工会职责,真正做好职工贴心人

公司工会关心、团结广大职工,为稳定职工思想,促进生产发展做出了贡献。2006年,北厂工会共探视住院病人4人,发放慰问金一千多元;组织职工疗养4人;发放“六一儿童节”过节费1260元;关心退休老职工,发放“重阳节”过节费9200元;发放防暑降温的凉茶;为职工休息室配备了空调、风扇等用品,在各作业车间加装了大功率风扇,尽可能地让职工在一个凉爽的舒适的环境下工作;发动全体职工向灾区捐款2690元;发动全体职工向家庭困难又身患重病的北厂职工吴圣同志捐款2920元。

2007年工作思路

2007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总公司提出的“企业管理深化年”和“企业文化推进年”精神,不断实践和完善公司化经营,集约式管理,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强化内部管理,塑造企业品牌,朝检修业产业化道路推进。

2007年的工作目标:一是确保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力争实现利润。二是确保完成企业各项管理目标,力争实现13项质量指标;实现环境管理10项指标,杜绝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事故;实现职业健康安全6项指标,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控制数内,内保“四无”率达100(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政治案件、无职工犯罪、无火灾爆炸事故)。三是确保企业和谐稳定,力争实现职工收入适度增长。在2007年公司工作思路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车辆一、二级维护工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绩效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落实,实现安全管理PDCA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安康杯”等安全主题活动。明确安全责任,把安全责任覆盖到每位员工,落实到每个经营管理环节,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安全措施与执行到位,安全宣传与制度到位,安全责任与奖惩到位,尽可能消除安全管理和制度制约存在盲点现象。

2、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严格控制维修人员资质关,所有维修人员都必须符合总公司资质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3、严格车辆检测、维修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服务保障职能。要认真落实车辆一、二级维护制度,严格执行车辆一、二级维护工艺,加大厂部安全生产千分制的考核力度。

二、立足对内保障,深挖三包服务资源,寻求新发展

在做好对内保障工作的同时,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三包资源整合。一是对一汽服务站进行人员、业务等方面的优化重组,重塑内外形象,围绕市场部署经营方向。二是去年江淮服务站的经营成绩是好的,今年要保持好的势头,加强人员的分工安排,力争突破瓶颈,取得更好的成绩。

三、深化材料销售部门的改革

充分发挥中心库作用,建好中心配件平台,积极落实总公司“三滤”、轮胎统购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零配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遵循市场化、价格最低化的原则,在不占用企业资金的前提下提高库存量,积极朝配件“超市”方向发展;在优先保障生产、三包供件的前提下,开拓市场,把中心库的品牌向**周边地区辐射。

四、加强轿车中心管理,大力发展维修主业

今年公司将直接介入轿车中心的管理。一是抽调精兵强将对轿车中心进行技术改造,在人员培训、服务质量、设备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二是公司协助轿车中心搞好业务开拓,重点对出租车公司车辆提供维修保障,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发展对外维修业务,创造出闽运轿车维修的品牌。

五、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建设

继续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劳务派遣制度、内部退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不拘一格使用人才,特别是在年轻人、高新技术人员的吸收和培养方面要加大力度。继续开展“创争”活动,组织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力争建成一支以中级为主体,以高级为骨干的技术工人队伍。

六、积极为一线职工谋求福利

2006年公司结合总公司工资改革的政策,对一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上调,目前一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标准是240元/月,今年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力争再上一个档次,将一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标准调至300元/月。

七、开创党建新局面,突出企业文化,进一步创建和谐氛围

2007年作为总公司党委提出的“企业文化推进年”,根据总公司党委2007年工作要点,围绕我司年度工作目标,支部党建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平台,融党群、精神文明、思想政治工作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之中,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要我们在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立足发展,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工作、团结奋进,一定能实现2007年各项工作目标。
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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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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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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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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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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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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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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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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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问什么样的技术才算做一个汽车修理工中工
这是有标准的。在《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
作为一个汽车修理中级工,除了具备初级工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技能要求:
一、汽车修理:
(一)汽车零件检测分类:
1、能看懂较复杂的汽车零件图。运用公差配合与技术测量的有关知识检测发动机、各总成的基础零件;
2、能对汽车零件进行检测、分类;
3、能分析典型零部件的损坏原因。
(二)汽车总成部分的检修:
1、能够完成发动机缸体组件的装配与调整
2、能够完成缸盖组件的装配与调整
3、能够完成离合器的装配与调整
4、能够完成发动机配气机构的装配与调整
5、能够完成鼓式制动器的装配与调整
6、能够完成盘式制动器的装配与调整
7、能够完成变速器的分解、组装与调试
8、能够完成主减速器、差速器的分解、组装与调整
9、能够完成转向器的检测与维修
10、能够完成启动机的检测与维修
11、能够完成交流发电机的检测与维修
12、能够完成空调系统的检测与调整
(三)总成的大修:
能独立完成发动机及底盘各总成的大修
(四)汽车总成竣工验收:
l、能对发动机、变速器、主减速器等总成进行竣工验收
2、能对发动机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与调试
3、能对发电机、启动机、空调等设备进行竣工验收
二、汽车故障诊断与排除:
(一)诊断与排除发动机和底盘异响:
1、能诊断和排除发动机异响
2、能诊断和排除万向传动装置异响
3、能诊断和排除变速器异响
4、能诊断和排除差速器异响
(二)诊断与排除汽车发动机燃料供给系和点火系的综合故障:
1、能诊断与排除化油器式发动机油耗过高、启动困难、转速不稳等综合故障
2、能诊断与排除发动机点火系高、低压电路故障
3、能诊断与排除电控喷射汽油发动机油耗过高、启动困难、运转不稳等典型故障
4、能诊断与排除柴油发动机启动困难、运转不稳等故障

知识要求:
一、汽车修理:
(一)汽车零件检测分类:
金属材料及热处理的相关知识
(二)汽车总成部分的检修:
汽车各零部件的装配标准和工艺规范
(三)总成的大修:
发动机及底盘各总成的大修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汽车总成竣工验收:
整车竣工验收标准及工艺规范
二、汽车故障诊断与排除:
(一)诊断与排除发动机和底盘异响:
故障的现象、原因
(二)诊断与排除汽车发动机燃料供给系和点火系的综合故障:
1、电控喷射汽油发动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2、点火系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3、柴油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多说一句:
按照“百度知道”的规矩,楼主不可能追加10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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