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空调维修,物业不给修电梯我不交物业费违法吗

维修要闻     2020-12-24    浏览:9

物业不给修电梯我不交物业费违法吗
您好,具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来,公共区域的维护属物业应尽义务,缴交物业费属业主应尽义务。
电梯维修维保属电梯公司的义务。如维修受阻碍可向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局反映。
电梯坏了,如小区电梯未过维保期,物业需要及时联系电梯公司进行维修;如小区电梯过了维保期,物业需要将问题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并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经过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后动用维修基金维修。假如物业没有做好报告工作,可以向物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所以请不要将物业无力维修的东西和物业费挂钩在一块,任何理由都不构成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如果物业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请业主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无法协调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我的答案会对您有帮助。
医疗净化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空调净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单位:XXXX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揽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XX制药有限公司外用制剂车间空调净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制药有限公司外用制剂车间空调净化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路1号 XXXX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 1.3工程内容及做法。 由于该工程是在原外用制剂车间基础上进行的改造工程,依据甲方发布的招标说明和施工说明,乙方的施工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围护部分:(1)拆下洁净车间内高效送风口内的高效过滤器,放入干净塑料袋内密封。之后,存放入五金配件库内安全、干燥的地方。拆下洁净车间内所有回风口、需拆动彩钢板上安装的灯具、消防用元器件、传递窗等放入五金配件库;(2)将车间南走廊吊顶及车间内女更、男更、清洁间、半成品储藏间、制栓间南部吊顶及南面彩板墙的彩板拆除,之后,拆除与之相连的土建墙(高度为4.4米,厚度为0.24米),但保留女一更与空调机房间的防火土建墙。运走拆下的空心砖,清除拆墙产生的灰渣。【参见《外用制剂车间平面布局图(改造前)》】;(3)拆除车间西北部一更、缓冲间的彩钢板隔断。拆除粉碎间、二更与备料间之间、化验室与备料间之间的土建墙(高度2.5米, 厚度为0.24米)。通过二更的双扇门运出砖料和灰渣;(4)根据改造后的房间布局图拆除部分彩钢板隔断及吊顶,并采取搭龙骨等措施消除拆走承重彩板墙后对吊顶造成的影响。建议绝大部分顶部彩钢板不动。外包间、制剂间、粉碎间隔断墙不动。调整原工具存放间高度为2.5米;(5) 根据改造后房间布局图调整部分与隔断墙冲突的灯具和高效送风口的位置,并填补由此产生的孔洞;(6) 根据房间布局图调整原有设备的位置,新购设备搬运到位。(由甲方工作人员承做);(7) 根据房间布局图安装彩钢板隔断,并用新喷塑铝合金圆弧装饰。安装旧净化门,制作安装新净化门、净化窗。人员净化用室、洁净走廊、主要生产区隔断墙用新彩钢板安装,辅助区用旧彩钢板。为了满足GMP对物料出入设施的要求,将原彩钢板传递窗更换为不锈钢电子连锁传递窗(带紫外灯);(8为了增强洁净区内各房间的气密性及美观效果,将原有不动的隔断与隔断、顶板、地面交界处的非喷塑铝合金圆弧和塑料底座拆除,原彩板与彩板间、彩板与地面间缝隙涂胶密封,之后安装新塑料底座和新喷塑铝合金内圆弧、外圆柱等;(9)安装与地面相对固定的设施、设备,如水槽、冰柜、步步高等。(由甲方工作人员承做);(10)洁净区原有地面为水磨石地面,为了便于清洁地面卫生,增强车间美观性,将洁净区域地面(包括男、女一更)涂装环氧树脂自流坪(底漆加中涂1mm、面漆2mm)。(由其他专业施工队伍承包)。(二)通风系统 (1)通风系统中,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说明,使用原有风管或风管板材。除部分风管位置不合适需拆除外,大部分风管保留不动。拆除的风管,板材仍可切割使用。由于原有回风墙拆除,回风支管需添加较多。(具体工程量见工程报价明细表);(2)风管制作,先利用拆下的旧风管,或者将旧风管切割成板材后制作风管(利用率50%、约120m2)。材料不够时用新镀锌制作;(3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说明,旧高效送风口(包括送风口、高效过滤器、扩散孔板)、回风口能符合生产及GMP要求,大部分可用于新改造工程,部分更换高效过滤器或中效滤网;(4) 将所有保温层更换为PEF保温板。(三)电气照明及设备动力电(1)车间所有设备、照明、插座等的电缆线路更新;(2)将安装在原洁净区内的配电柜转移至综合楼一层。改造后,每个主要生产间各设一只动力配电箱,电源引自配电柜。各间内大功率设备的电源引自本房间配电箱;(3)外用制剂车间原有照明灯具为嵌入彩钢板式,灯罩为半透明有机玻璃板,透光效果不好;拟将灯罩换为全透明有机玻璃罩;灯盒内加不锈钢反光板以遮挡灯具内镇流器、起辉器、引线等配件,并能反光以增加房间的照度。 第二条 施工工期 2.1工程期限 60 天,开工日期 2004 年 6 月 5 日,竣工日期 2004年 8 月 14 日。 第三条 施工图纸 3.1由甲方提供原设计施工图纸及改造后的施工图纸各一份。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一周,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货物、杂物,大件设备在围护结构施工前两天入场;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提供施工人员办公用房、临时住宿用房及其它生活方便;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4.4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车间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5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5.3保护好车间内的设备和陈设,保证车间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负责将垃圾的清运出场,并将垃圾对方到甲方指定的场所,但该场所不应超出距离施工现场200米; 5.5在整个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凡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工程量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7.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质量标准 8.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1)洁净度(静态):三十万级;(2)室内静压:≥10pa;(3)室内噪声:≤62dB;(4)室内温度:夏季20~28℃,冬季18~22℃;(5)室内湿度:夏季60%±10%,冬季50%±10%;(6)照度:净化区≥300Lx,一般工作区≥150Lx。 8.2标准依据(1)《GMP》1998年(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3)《空调及送风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 (4)《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1999年(5)《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 (6)符合甲方产品、剂型工艺要求 第九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9.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测试仪器由乙方提供,也可由甲方自备。 9.2质量标准按双方约定的第八条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9.3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竣工资料以便使用和维修。 9.4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车间,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9.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1)本协议签约生效后,乙材料进入工地,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工程总造价的 %工程预付款,即 万元整 。(2)乙方进场施工后,根据材料价值、工程进度,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工程总价 %工程进度款,即 万元整 。(3)工程进度完成到80%的工作量,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工程款,即 万元整。(4)主体工程竣工,安装高效过滤器前伍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工程款,即 万元整。(5)工程竣工30天内,甲方负责组织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GMP现场检查验收通过后5日内,甲方应付给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工程款,即 万元 工程款;(6)剩余的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10.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二天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0.3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税务发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1.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1.4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伍佰 元。 11.5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1.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伍佰 元。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各自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规定 13.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但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不应远于施工点200米,否则甲方应支付相应的垃圾清运费。 13.2工程量参照《报价明细表》,如果变动,增加部分参照实际工程量计算,单价不变。 第十四条 附 则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4.2 本合同的附件:(1)甲方提供的改造前及改造后施工图各一份;(2)招标说明及施工说明;(3)报价明细表。 14.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14.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定作单位:(盖章): 承揽单位(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来源:www.klcfilter.com
场地租赁合同怎么写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层/厅)▁▁▁▁▁▁▁▁号场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库房▁▁▁▁▁平方米,库房位置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保证金
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保险
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市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商品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商品经营的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7、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并保证全年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市场全年租金总额的▁▁▁%。
▁▁▁▁▁▁▁▁▁▁▁▁▁▁▁▁▁▁▁▁▁▁▁▁▁▁▁▁▁▁▁▁▁▁▁▁▁▁▁▁▁▁▁。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的违约金。
▁▁▁▁▁▁▁▁▁▁▁▁▁▁▁▁▁▁▁▁▁▁▁▁▁▁▁▁▁▁▁▁▁▁▁▁。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六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为了适应电视接收机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根据平板电视机的特点,其“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平板电视机维修服务必须使用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新配件。

  现予公告,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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