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修定点采购,政府定点采购中,供应商承接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应提供什么证明文件

维修知识     2020-12-27    浏览:14

政府定点采购中,供应商承接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应提供什么证明文件
剑鱼招标订阅提醒,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中央空调供应哪家好?怎么选择中央空调安装公司?
怎么选择中央空调安装公司?
1、市场调查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选择中央空调安装决不能63看小广告,更不能听销售员说的天花乱坠,自己动手收集相关数据才是上上之道。首先我们可以通过传媒或网络锁定本地知名度较高的中央空调安装公司,其次通过朋友或亲戚了解相关中央空调安装公司的用户口碑情况,也可以通过该中央空调安装公司的门户网站了解其背景、信誉、行业地位等情况。接着需要对这些公司进行定点排查,就像剥洋葱一样,剩下的肯定是精华。
2、看品牌
一般情况下,厂家不会直接参与销售和安装,中央空调销售与安装都是由指定的经销商或代理商完成,所有代理的品牌以及品牌数量是衡量中央空调公司实力的重要标准。考虑到投资成本,许多小型中央空调经销商无法代理多家顶级中央空调品牌,通常只能代理一两家品牌,只有大型经销商或有实力的中央空调安装公司才会代理很多品牌供客户选择。
3、看设计
设计可以提升产品和安装的附加值,一个好的设计方案,可以将中央空调整体价值最大化。一家有实力工程经销商有专门的工程设计部门,一般他们会提供免费的设计方案,你可以将装修设计CAD图交该工程经销商让其制作中央空调布局设计图,如果连CAD设计图都无法制作的经销商其专业能力就很值得令人生疑,一家皮包中央空调安装公司一般都通过不了这项“考验”,您不妨一试。
4、考察公司
如果找不到该工程经销商任何网络记录,而又准备签约的话,那你就要谨慎了,最好亲自到其经营场所走走看。核对一下其营业场所是否真实、是否借用其它公司经营场所、是否有相关手续和资质,这个方法能很快排除皮包公司的存在。另外,一般的大型经销商或有实力的中央空调安装公司都会有销售部、采购部、设计部、工程部、网络部、客服部等部门,方便一站式为用户提供服务。
5、看授权
中央空调的安装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挑选有知名中央空调品牌指定的安装维修授权的经验丰富安装工程公司,不然,以后会出现很多质量和后期服务问题。国外一些知名品牌对产品的销售与安装有严格的要求,大金中央空调有报备制度,还会指定大金proshop店,特灵也需要指定安装服务商,选择厂家指定的中央空调公司更可靠,所以,用户在实地考察中央空调安装公司的同时,不妨重点查看一下该公司的授权情况。
邯郸峰峰矿区政府网我给某单位修空调,想开张发票,不知怎么开。
这你得先咨询一下被修单位,现在政府机关买东西实行的是政府定点采购制,维修也一样,如果你不是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那么你拿着在正规的税票也是不能下账的。所以事前一定要沟通好,或者让他们想办法变通,比如找点饭费票,或者汽油票等。
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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