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政府定点采购中,供应商承接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应提供什么证明文件

维修知识     2020-12-27    浏览:4

政府定点采购中,供应商承接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应提供什么证明文件
剑鱼招标订阅提醒,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怎样写政府采购中心编报说明拜托了各位 谢谢
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为便于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现将报表编报范围、方法、统计口径和指标关系简要说明如下: 一、报表编制范围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1、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其中,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为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为地方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地方单位”)。 2、编报对象 采购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部门规定应当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属于编报范围。包括集中采购活动和分散采购活动。 拼盘采购项目也属于编报范围。 二、编报方法 1、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表)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计算、填报各项数据。 2、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填报相结合。以采购单位填报为主,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填报所组织的采购项目。 3、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分开编报。中央单位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地方单位按行政管理体制分别由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4、涉及地方的统计指标,中央单位不填报。 5、编报方法分三种:一是按合同进行填报;二是通过基本数据录入表填报;三是分别填报每张统计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原则上应使用一种方式统计。 三、编报口径 1、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该项目开展采购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2、按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进行统计,跨年度采购项目只在签订合同年度反映。 3、政府采购协议、定点的采购方式填报按确定协议范围和定点时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填报。 4、对满足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参与有关采购过程、合同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者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纳入编报范围。 5、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或地区,由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委托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活动,视同政府集中采购,在02表6列的“委托采购”中统计。 6、对于卫生、医药、教育等特殊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实行归口统一采购的情况,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统计。 7、填报省内省外栏目时,货物要以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为标准,不能以产品代理商为标准。 8、采购方式中“其他”是指经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鉴于目前财政部还没有认定其他采购方式的情况,填报时不填此项。 9、涉及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中货物、服务项目填报时,如果此项工程中硬件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应当填报在货物类中的“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栏。如果此项工程中服务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应当填报在服务类中“系统集成、网络服务”栏。 四、指标解释 1、单位统一代码,是指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给各单位的标识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单位填报时应当填报本单位代码。该代码与财政决算报表所要求填列的单位统一代码相一致,请务必填写准确。 2、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采购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01表1—4列)。 3、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和年度执行中通过预算追加安排给采购单位的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包括国债安排的项目资金(01表2列)。 4、预算外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捐赠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等(01表3列)。 5、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安排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外的收入进行采购的资金(01表4列)。 6、采购金额,是指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支付的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时实际发生的金额。采购金额按资金来源分别填报(01表5—8列)。 7、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采购金额,将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资金数额,按合同数填列(01表14列)。 8、节约资金,是指采购预算资金与采购金额之间的差额。包括预算内资金节支额、预算外资金节支额和自筹资金节支额。填报节约资金时,按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口径分别计算(01表9—12列)。 9、资金节约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节支效果,以百分率表示(01表13列)。 10、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02表3—9列)。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商品的采购项目情况(02表4—6列)。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各部门或者地方各厅局经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本地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情况(02表7—9列)。 11、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之外,由各采购单位组织采购的有关情况(02表10—12列)。 12、自行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自己直接+组织的采购活动(02表5列、8列、11列)。 13、委托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将应当由本机构独立开展的采购项目通过委托方式由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情况(02表6列、9列、12列)。 14、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主要指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在地区上的分布情况(03表1—6列)。 国内,是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供应商是国内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所采购的货物为非进口产品(03表2列)。 进口,是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供应商是国外企业,或者所采购的货物为进口产品(03表3列)。 省内,是指供应商履约时提供的货物在省内生产,或者工程和服务合同由省内注册的供应商履行(03表5列)。 省外,是指供应商履约时提供的货物在省外生产,或者工程和服务合同由外省注册的供应商履行(03表6列)。 15、采购方式,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项目进行时采用的方式。法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 公开招标,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03表8列)。 邀请招标,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03表9列)。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03表10列)。 询价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一次不得更改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03表11列)。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向一个唯一的或者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03表12列)。 16、05表2—11行按照财政决算报表的分类标准填列。 17、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或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其中: (1) 土地,是指因公共设施建设而购置的土地使用权(06表3行)。 (2) 建筑物,是指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等)(06表4行)。 (3) 一般设备,是指普遍使用的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等)、家俱、空调等类设备(06表5行)。 (4) 办公消耗用品,是指办公耗用的纸张、信封、笔类、软盘、硒鼓等(06表6行)。 (5) 专用设备,是指除通用设备外的其他设备,如医疗设备、通信设备、发电设备、农用机械等(06表8行)。 (6)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指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采购中硬件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06表9行)。 18、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其中,建筑物是指适合人类居住的工程项目,如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等。构筑物指非人类居住需要而建造的公共工程项目。 19、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项目。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网络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会议、培训等。 其中:系统集成、网络服务指此项工程中服务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06表22行)。 五、指标关系 01表: 1列 = 2列 + 3列 + 4列; 5列 = 6列 +7列 + 8列; 9列 = 10列 + 11列+12列; 13列 = 9列/1列*100%; 1行 = 2行 + 3行 + 4行。 02表: 2列 = 3列 + 10列 ; 3列 = 4列 + 7列; 4列 = 5列 + 6列 ; 7列 = 8列 + 9列 ; 10列 = 11列 + 12列; 1行 = 2行 + 3行 + 4行。 03表: 1列 = 2列+3列; 2列=4列 = 5列+6列; 7列 = 8列 + 9列 + ...... + 13列; 1行 = 2行 + 3行 + 4行。 04表: 1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 1行=2行+6行+10行; 2行=3行+4行+5行; 6行=7行+8行+9行; 10行=11行+12行+13行。 05表: 1列=2列+3列+4列; 1行=2行+3行+4行+……+11行。 06表: 1行=2行+12行+20行; 2行=3行+4行+……11行; 12行=13行+14行+……19行; 20行=21行+22行+……28行。 六、表间关系 01表5列 = 02表2列 = 03表1列=03表7列; 01表1行5列=02表1行2列=03表1行1列=03表1行7列=04表1行1列=05表1行1列=06表1行3列; 01表1列 >= 01表5列; 01表5列 >= 01表14列; 03表1行7列=04表1行1列; 03表1行8列=04表1行2列; 03表1行9列=04表1行3列; 03表1行10列=04表1行4列; 03表1行11列=04表1行5列; 03表1行12列=04表1行6列; 03表1行13列=04表1行7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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